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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20日起,浙江全面推行施工过程结算 发表时间:2020-06-18 09:11:29  流览量:
    5月20日,浙江省住建厅发布《关于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推行施工过程结算的实施意见》,提出自6月20日起,在全省房建和市政项目中全面推行施工过程结算。

施工过程结算文件包括施工合同、补充协议、招标文件、投标文件、施工图纸、施工方案以及经确认的工程变更、工程索赔等相关资料。

1、《实施意见》适用于能够实行分段即时结算的新开工房建和市政项目。

· 以政府投资项目,且合同工期在18个月及以上的新开工工程为推广示范重点。

2、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中应明确施工过程结算周期、计量计价方法、风险范围、验收要求,以及价款支付时间、程序、方式、支付比例等内容。合同中要明确措施项目费的支付方式。

3、施工过程结算中涉及人工、材料补差的,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可参照本省现行指导性计价依据执行,补差时间与节点周期相一致。合同履行期间,

· 涉及合同价款调整的,应签订补充协议,并在当期过程结算中同步办理价款结算;

· 涉及工程量清单中出现漏项、增减以及计算偏差,按合同约定计算,并在过程结算中支付。

4、施工单位要根据结算周期编制相应的结算报告,并递交建设单位。对答复期限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按28个工作日确定。  

5、施工合同中应当约定工程完工后竣工结算提交、审核、调解、支付等时间。

· 竣工结算审核时间不超过28天;

· 因建设单位原因无法按期竣工验收的,在施工单位提交竣工验收报告90天后,工程自动进入缺陷责任期。

6、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已于2018年3月1日起实行市场调节价,原《浙江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的通知》(浙价服﹝2009﹞84号)已废止。

文件摘自:
http://www.zjtba.org.cn/html/news_detail.html?id=5512&navdata=15&pid=3